一般情況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無相反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況下,默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但如果股東會決議變更了法定代表人,這時應以股東會決議為準。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權證據,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參與訴訟,此時,可認定持章人為訴訟代表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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