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 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 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産經營 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 為固定資産。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物品則不能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産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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