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上訴程序: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宣判。
4、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确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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