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明确規定了高度危險作業七個基本的類别。
即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
因為《民法通則》第123條實際上将所有高度危險作業行為都納入了該條的規範,例如地下坑道,水下等作業行業。因而,對于七個基本類别以外的高度危險作業,同樣會發生高度危險作業緻人損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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