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辦理彙算清繳;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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