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農村土地“三權分離”,是指将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并行進行。
在此之前,小崗村實行責任到戶,推動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即土地“所有權與承包權分離”。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由農民承包,享有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
新形勢下,許多地區的農民進城務工,有的長期進城務工,甚至成為事實上的城市人口。承包農民不再經營自己的耕地,大量農村土地處于廢棄、半廢棄、浪費土地資源的狀态。
因此,允許和鼓勵承包農民将承包地經營權轉讓給種糧大戶等他人,換取一定的租金,對當前農村發展十分有利。
在新的“三權分立”下,農村土地仍然屬于集體所有,承包權仍然由農民承包,經營權則由承包的農民轉讓給他人。
一般來說,我以前是一個承包農民,但我不想自己種地。我以一畝地的價格把土地租給别人,讓他們種地掙錢。
可以想象,一個擁有五六畝土地的家庭,總體上根本無法實現大規模的機械化生産,隻能投入更多的勞動時間,緩慢而集中地耕種。
還是幾百畝的大農場,生産效率更高?
此外,農戶小規模生産,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但由于農田基礎設施相對完善,大農場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強。
因此,農村土地三權分離可以相對集中小塊土地,更便于機械化生産。它不僅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且可以顯著提高農業勞動力的勞動生産率,從而提高農業的效率和競争力。
這也是地權分離的最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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