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後,協議離婚有30天冷靜期,是不能當天拿證的。
《民法典》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雙方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過完後的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所以,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也就是協議離婚需要等待一個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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