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産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工業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發展,壯大并富有生氣,但也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工業用地轉讓限制:
1、超出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未建有廠房的土地,不能直接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2、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工時間又未超兩年的,并且投資(扣除土地成本)未達到投資總額25%的不得轉讓,若不繼續開發建設應交納閑置費後,收回土地使用權等。
法律依據: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56條明确規定:建設單位确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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