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三周内。
依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複。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于房地産評估機構評估的拟購買住房的價值。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将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内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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