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封條就是法律上的查封行為,屬于民事執行,包括如下意義:
1、由國家機關執行,在我國,法院是法定的民事執行機關;
2、包括查封在内的民事執行将生效的法律文書内容付諸實施,從而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3、查封等民事執行需要由債權人的申請;
4、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執行機關使用公權力的強制行為;
5、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實現已确定的私權程序。
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1、申請查封人撤回了查封申請或者放棄債權;
2、債務已經清償;
3、查封的财産變賣不成,申請查封人、債權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債;
4、被查封财産的所有人提供擔保,經過查封申請人同意;
5、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财産的情況;
6、法院認為存在其他應當解除查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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