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1)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财産屬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産和經營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又稱為國有企業,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隻是國有企業的一種。
(2)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區别
(一)法律依據不同:由遵循《企業法》變為遵循《公司法》
國有獨資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冊,公司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分離,權責明晰。
(二)管理體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隸屬關系變為注重以資産為紐帶的産權關系
全民所有制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于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并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系;
國有獨資公司是以十六屆三中全會制定的“歸屬清晰、權責明确、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資産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産權管理體系。
(三)治理結構不同:由 “老三會”變更為有機結合“老三會”的“新三會”
全民所有制企業治理結構中的“老三會”是指黨委會、工會、職代會,現代治理結構的“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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