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沒有批捕法院會批捕,案子到檢察院,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批捕,涉嫌犯罪的也會到法院審判。對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将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在案件偵查終結後,依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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