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如下:
1、經營利用單位或個人向當地區縣林業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2、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法人代表、技術人員資料、養殖場所使用權證明、種源合法來源證明、飼養、繁殖技術資料;
3、林業局核實經營的内容和規模、供貨渠道和方式;
4、根據經營利用單位或個人申請經營種類在市内種群數量情況和馴養繁殖情況審查批準,代替省林業廳頒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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