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第二次被抓,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