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的注冊主體區别:前者是商業團體、協會等具有團體性、集體性特點的組織;後者是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2、商标的使用主體區别:前者是所屬成員均可;後者是除注冊人以外的其他組織;
3、商标注冊的目的區别:前者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産品特征、便于進行統一的廣告宣傳,便于建立集團整體的信譽、盡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後者是為了向社會公衆證明某一産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
4、商标是否可以轉讓的區别:前者是禁止集體商标的轉讓;後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即可。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标局核準注冊的商标為注冊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務商标和集體商标、證明商标;商标注冊人享有商标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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