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章(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你有一門挂科)不能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第三章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一門挂科,未完成),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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