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各執一份,用人單位遺失的,可以尋求另外一方将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一份重新簽字或蓋章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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