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勞動者權利的保障:
(一)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以求達成和解。
(二)如果用人單位設有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勞動者可向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如果協商和調解不成,就隻能申請勞動仲裁。
(四)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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