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隻要産生的噪聲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産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2、晚上22點至次日6點鐘,是法律意義上的"夜間"的定義。"夜間"的噪聲排放标準比"日間"标準更高。無論夜間還是日間的噪聲排放标準,其與認定"噪聲擾民"存在相關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關聯。即隻要産生了與環境不相适應的噪聲排放,而且也産生了居民被幹擾的後果,即可認定為"噪聲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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