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決定改變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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