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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