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要麼先繼承,再贈與,或者就不繼承也不贈與;而不能是同時不繼承,又贈與。
2、隻有在辦理了繼承手續,對應繼承的份額取得了所有權之後,繼承人才能将該份額贈與他人所有。對此,公證處應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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