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将公司财物當場搶走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這類案件的公訴證據參考标準是:
1、關于犯罪主體的證據:身份證或工作證;戶口簿或微機戶口底卡;醫院的出生證明;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曆表中有關年齡證明等。
2、關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1)證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直接證據,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側重訊問:有無策劃、策劃的具體内容;參與作案的動機、目的,對後果的認識程度、主動程度等。
(2)在直接證據的基礎之上,收集以下可推斷出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間接證據: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等。
3、關于犯罪客觀方面證據: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
(2)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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