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勞動合同包括以下三種: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争議的,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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