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2002年頒布的《公證程序規則》,公證機關和公證當事人實施公證行為時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财産分割協議的内容,審查财産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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