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可免責的情形有: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台風、海嘯等;二是政府行為,如發生戰争、強制征收等。在發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後,開發商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将不可抗力的相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既使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開發商仍然需要承擔延期交房責任。實踐中,開發商有随意擴大解釋不可抗力的現象,其實,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是很嚴格的,開發商不得以諸如“雨季停工”、“技術困難”等作為法定免責事由主張免責。
(二)約定免責事由。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開發商通常會與購房人約定其他關于逾期交房的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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