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範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鐘者。欲負而走,則鐘大不可負;以椎毀之,鐘況然有音。恐人聞之而奪己也,遽掩其耳。惡人聞之,可也;惡己自聞之,悖矣。(出自《呂氏春秋·自知》)
掩耳盜鈴
新編版:
範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鐘者。欲負而走,則鐘大不可負;以椎毀之,鐘況然有音,又恐人聞之而奪己也。其人稍作思索,狡黠一笑,遂掩其耳,碎大鐘。
遠近之人,忽聞鐘聲,聚而觀之。既見鐘裂成片,皆欲分之。其人不許,見人欲撿,則咆之撓之,哭之滾之,勢若瘋犬。圍着不敢近,而心有不甘,乃奔縣尹。
縣尹至,問畢,撚須告觀者曰:其人掩耳盜鐘,可謂愚蠢,雖三歲童子亦不為也,豈能欺人?又哭鬧翻滾,狀若犬彘,豈是人為?以此推之,其人精神必有礙!且亡人之鐘,其意不詳。既已碎矣,得之何用?一夫拼命,十人難當。強欲奪之,恐有誤傷。何必與之計較哉!不如散去罷。
于是衆人相繼而去,縣尹乃附其人耳低語:城北神醫有言,以針刺瘋魔者脊背36處,或斷其腳趾十之三四,則其人神志自清,今日正好一試。
其人聞言,大駭,抱頭而去,一路跌倒。
縣尹得碎鐘片數十,日落後,令仆役售之,得錢3000。
是夜,城南鐵匠哭聲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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