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偵查兩次後的訴訟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為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直接釋放當事人,這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确規定的,但後期如果犯罪事實成立的,可以立即進行批捕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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