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财産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當公民人身受到傷害時,不僅可以請求财産損失方面的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也可同時提出,法律對于受到人身傷害的公民給予了充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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