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輕微刮擦,未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财産損失,達不到立案标準,适宜進行簡易程序,交警部門鼓勵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然後自行離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财産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确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标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将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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