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沉和夏默二人經朋友介紹相識,在經過一年半的接觸,兩人情投意合,并于2019年結婚。男方陳沉在一家上市公司上班,而女方夏默是一所幼兒園的教師。婚後生活甜蜜幸福,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陳沉在一次事故中不幸去世,當時夏默已有孕在身五月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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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沉家中父母健在,還有一個在外地工作的妹妹。妹妹聞訊,主張繼承哥哥陳沉的遺産。稱嫂子屬于外人,沒有權利繼承哥哥的遺産,遺産應該由其父母和自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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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後,夏默主張自己和腹中胎兒均具有繼承的權利,并一紙訴狀将陳沉妹妹起訴至法院。
那麼腹中的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呢?
在《民法典》頒布以後,明确保障了胎兒的繼承權。《民法典》第十六條規,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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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按照該條規定,腹中胎兒是享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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