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隐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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