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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登記的24類合同及法律依據梳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9 06:59:59

需登記的24類合同及法律依據梳理(需登記的24類合同及法律依據梳理)1

1.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節錄)

第十條第三款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技術進出口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節錄)

第十五條第三款 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号)(節錄)

第十七條 對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第十八條 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

(二)技術進口合同副本;

(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 對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

(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号)(節錄)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4.境外委托印刷或者複制出版物合同

《出版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号)(節錄)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複制的出版物的内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委托人應當持有著作權人授權書,并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5.境外音像制品委托複制合同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号)(節錄)

第二十六條 音像複制單位接受委托複制境外音像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持著作權人的授權書依法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複制的音像制品應當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内發行。

6.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者品種權轉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号)(節錄)

第九條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

國有單位在國内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第一款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2014年4月25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4年第3号)(節錄)

第十一條第二款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向農業部登記,由農業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光船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号)(節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一)中國籍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給本國企業的;

(二)中國企業以光船條件租進外國籍船舶的;

(三)中國籍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條 船舶在境内出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和光船租賃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對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将船舶租賃情況分别載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登記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發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各一份。

第二十七條 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時,出租人應當持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對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止或者注銷其船舶國籍,并發給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條 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船舶,承租人應當比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一)光船租賃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有效船舶技術證書;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證明書,或者将于重新登記時立即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的證明書。

對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船舶登記機關應當發給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在船舶登記簿上載明原登記國。

第二十九條 需要延長光船租賃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在光船租賃合同期滿前15日,持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和續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續租登記。

8.軟件著作權專有行使許可合同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年1月30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2号)(節錄)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9.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合同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2011年1月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号)(節錄)

第二十四條 海關對區内加工企業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

委托非保稅區企業進行加工業務的,由非保稅區企業向當地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

10.專利權質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1月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号)(節錄)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複;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11.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1月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号)(節錄)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複;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12.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内直接投資或者從事有價證券、衍生産品交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2008年8月1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号)(節錄)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内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應當到外彙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内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産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彙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13.境内機構、境内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産品交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2008年8月1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号)(節錄)

第十七條 境内機構、境内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産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彙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彙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14.對外擔保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2008年8月1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号)(節錄)

第十九條 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彙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彙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産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範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彙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後,應當到外彙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适用前款規定。

15.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2008年8月1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号)(節錄)

第二十條第二款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彙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16.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轉讓合同

《國防專利條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8号)(節錄)

第七條第四款 經批準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防專利機構登記,由國防專利機構在《國防專利内部通報》上刊登。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7.國防專利指定實施合同

《國防專利條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8号)(節錄)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國防專利機構對國防專利的指定實施予以登記,并在《國防專利内部通報》上刊登。

18.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0号)(節錄)

第十五條 租賃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須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将房屋退還出租人。

19.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0号)(節錄)

第二十二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可以将其專有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

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許可他人使用其布圖設計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0.商品房預售合同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号)(節錄)

第十條第一款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産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21.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号)(節錄)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單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22.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合同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家海洋局發布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海發〔2006〕27号)(節錄)

第四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未經登記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無效。

23.軟件出口合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信息産業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外彙管理局、國家統計局關于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月4日 外經貿技發〔2000〕第680号)(節錄)

二、軟件出口管理

(一)為落實國家有關軟件出口的各項政策措施,結合軟件出口的特點,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信息産業部、國家外彙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在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的MOFTEC網站上設立專門的《軟件出口合同在線登記管理中心》,對軟件出口合同實現在線登記管理。

(二)軟件出口企業在對外簽定軟件出口合同後,須在《軟件出口合同在線登記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記手續,為國家各管理部門對軟件出口的協調管理和落實國家有關軟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據。

24.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 2000年3月23日起施行 國科發政字〔2000〕063号)(節錄)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整理:徐忠興

來源:法學45度

擴展閱讀:需備案的62類合同及其依據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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