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收養的棄嬰無法落戶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可兩方面,一方面起訴公安分局不作為;一方面起訴教育局不按照規定給您孩子辦理入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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