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是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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