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這是公民依法辦理姓名變更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根據以上規定,更改名字時需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由戶口登記機關負責辦理,并不需要在學校辦理手續;同時,戶口上登記的姓名更改之後,也需要告知學校,并更改以往的在校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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