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關法規,飲酒駕駛指的是,車輛駕駛者血液中所測得的酒精含量範圍小于80mg/100mL,大于或等于20mg/100mL。此處的酒精含量指的是,車輛駕駛者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血液酒精含量檢驗中測得的酒精濃度。對于拒不配合呼氣或血液酒精含量檢驗者,可以以其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
法律依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3.2酒精含量alcoholconcentration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3.4醉酒駕車drunkdrive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6、其他6.1嫌疑飲酒後駕車的人員拒絕配合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以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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