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培訓是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參加的,則應當視為正常出勤。若培訓是在周末安排的,是否應該認定為加班不能一概而論,判決的關鍵點在于是否是為公司的利益和需要提供了勞動。要分情形具體分析。若培訓是強制的,必須參加,盡管該培訓的确可以提高員工的個人技能,但應當認定為加班。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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