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後,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132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物權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338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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