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應該在婚前就明确财産歸屬。婚前财産是指婚前所擁有的财産,包括房産、車輛、銀行存款等。如果夫妻在婚前就能夠明确婚前财産的歸屬,那麼在婚後就不會産生太多的财産糾紛。因此,夫妻在婚前應該簽訂婚前協議,明确财産的歸屬,以避免日後的糾紛。
2、夫妻在婚後應該保持良好的溝通。夫妻之間的溝通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包括财産問題。夫妻應該在婚後就明确财産的歸屬,包括婚後所得的收入、房産、車輛等。如果夫妻能夠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解決财産問題,那麼就能夠避免夫妻财産争議。
3、夫妻應該尊重對方。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尊重,包括在财産歸屬問題上。如果夫妻不能夠相互尊重,那麼就會産生夫妻财産争議。因此,夫妻在解決财産問題時,應該尊重對方的意見,達成共識。
4、夫妻應該了解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的财産問題可能涉及到法律問題,因此夫妻應該了解法律規定。如果夫妻能夠了解法律規定,那麼就能夠避免夫妻财産争議。夫妻應該在婚後就了解财産問題的法律規定,以便在日後的問題處理中及時解決。
1、協商。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婚前所訂立的婚前個人财産協議書産生糾紛時,雙方可以先在平等協商,資源一緻的基礎上達成新的處理協議。
2、調解。當雙方不能協商一緻時,可以在雙方均同意的基礎上将該婚前财産協議的糾紛提交具有調解職能的機構進行調解。
3、訴訟。當上述兩種方法均不能解決雙方的糾紛時,可以選擇以該協議訂立的内容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财産】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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