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首先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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