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别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确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注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确。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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