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發生争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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