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還彩禮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雙方結婚時間結婚未滿一年,可以“酌情”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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