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建築面積包括:
(1)棟内共有的樓梯間、電梯間、電梯井、觀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樓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築面積;(2)棟内共有的門廳、大廳、過(走)道、門廊、門鬥等水平通道的建築面積;(3)棟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圍護結構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樓梯間等的建築面積;(4)為本棟服務設在地下或地上的變電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設備間、值班警衛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為整棟、某一層或某幾個單元服務的為基本生産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5)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的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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