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計入“應收利息”等科目。
2、資産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确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3、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确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産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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