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貪污賄賂案件中,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案件依法做出判決;其中,對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可能會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并對三人的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看到這些宣判信息後,可能會問幾個問題:
貪污賄賂案子是如何量刑的?貪污賄賂案終身監禁的規定什麼?什麼是犯罪所得及孳息?今天我們就結合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說說這幾個問題。
一、貪污賄賂案的量刑。按照《刑法》第383條以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此類案件一般以“數額多少” “情節輕重”進行量刑。涉案數額越高,情節也就越嚴重,但“數額”并非情節是否嚴重的唯一因素。
1、以貪污或者受賄數額為标準
2、以“情節” “數額”量刑
①貪污罪中的“情節” “數額”量刑
認定情節輕重的情形 |
數額 |
量刑 |
|
|
|
|
| |
|
| |
②受賄罪中的“情節” “數額”量刑
認定情節輕重的情形 |
數額 |
量刑 |
|
|
|
|
| |
|
| |
當然,如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二、貪污賄賂罪終身監禁的依據。
終身監禁,顧名思義就是牢底坐穿。終身監禁的依據為《刑法》第383條以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終身監禁就是牢底坐穿
三、什麼是犯罪所得和孳息?
犯罪所得。《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什麼是犯罪所得?一般是指犯罪行為直接獲取的一切财物,屬于犯罪對象,通常具有直接性、必然性、明确性、目的性等特點,且犯罪所得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如貪污賄賂罪中直接貪污或收受的财物等。
孳息。孳息是指原物産生的收益,按照《民法典》第321條的規定,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通常情況下,犯罪孳息一般是指犯罪所得産生的收益,具有間接性、不确定性等特點,一般不計算為犯罪數額,但孳息應作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沒收。比如貪污罪中,某人直接貪污公款100萬後,用該筆款項投資産生收益20萬,那麼這100萬就屬于犯罪所得,20萬的收益就屬于犯罪孳息。
當然,孳息能否計算為犯罪所得的數額,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