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不是自己離職了,就是被公司辭退了,被公司辭退了性質跟自己離職卻大相徑庭。
下面我們就讨論一下,如果公司把你給開掉了,應該怎麼維權為了更好地讨論維權,我們先要看一下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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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允許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還允許用人單位還可以提前三十天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通過以上的情形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想要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比較苛刻的,哪怕是你出錢都得滿足規定的條件。也可以說,隻要勞動者不是特别作,用人單位就不能随随便便地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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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真的有一天,你剛踏進公司,轉身就被公司老闆開除了,你又該怎麼做呢?
首先要向人事部或者老闆要求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材料,千萬不能讓人事部通知你辦手續你就去簽字了,萬一人家讓你簽的是自願離職協議呢?
拿到了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材料後,一定要慎重考慮,自己是真的想離職,換個工作環境,還是想要繼續在這個地方工作,總之,無論無何,要确定自己内心所想,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等決定好了自己的需求,就要想想自己為什麼會被公司開除,是因為自己的作風導緻了被公司開除,還是其他什麼原因,如果是因為自己的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範圍内的,那被開除也不算太冤,特别是公司的證據還比較确鑿充分,那就隻能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然後接受被開除的事實,重新找一份工作。
如果被公司開除的原因單純是因為這個月的KPI排到最後一名,那麼,就還有回旋的餘地。
首先,本着大家講道理的态度,先去和公司人事部或者老闆談談,是不是真的要因為這麼點小事情就把人開除,在獲得肯定答複之後,可以試着聊一聊賠償的問題。
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非是因為第三十九條以及其它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并不是勞動合同上面簽的那個基礎工資。
其次,如果人事部或者老闆明确拒絕賠償的話,那你可以随時去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保持手機開機,等着仲裁開庭或者調解。
最後,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的結果都會令勞動者滿意,若是有特殊情況,可以去法院對其提起勞動争議訴訟,但要注意的是,勞動争議訴訟前提是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否則不予立案。
總之,勞動合同法也好勞動法也好,都是勞動人民的法,立法者也都是出于保護廣大勞動者的目的,所以,萬一被老闆或者人力約談讓你主動離職,千萬不要随便同意,畢竟如果自己沒啥過錯被開除了是有補償金的。
作者:崔常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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