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有效條件有: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定:“他人僞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内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内容相抵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