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消費日新月異,在規模和質量上都有很大進步,但在發展的同時,相關問題也層出不窮。《中國家居消費權益保護研究報告(2017—2018)》顯示,家居消費投訴事件類型中,質量、虛假宣傳和售後服務是投訴的重災區。
在3·15來臨之際,鄭州的楊先生就向記者投訴,他去年買了兩套家具,商家說産品材質是“黃金胡桃木”,産品使用說明書上寫着“進口胡桃木”,但産品質量說明書上卻寫着“坎諾漆木”。楊先生說,這不是忽悠消費者嗎?
□記者 龔振 李曉龍 梁露露 實習生 張豆豆 文圖
緣起:以為淘到了寶貝2018年4月30日,新裝修了房子的楊先生來到鄭州福蒙特家居中心,想選購一些家具,轉到B館三樓愛丁堡(英倫)店時,他被店員熱情的宣傳吸引了。
店員說,店裡的家具是全實木的,材質是進口黃金胡桃木,很名貴,而且全部采用木蠟油封面,所以全淨味,零甲醛,非常健康環保。現在買還可享受五一勞動節的優惠,能省不少錢。
楊先生知道胡桃木名貴,想必這“黃金胡桃木”更名貴,遂架不住店員勸說,就訂購了兩套家具,總價2.4萬元。
謎團:“坎諾漆木”=“胡桃木”=“黃金胡桃木”?在家具安裝好一段時間後,一位朋友看過楊先生眼裡的這些寶貝家具後,卻提醒他可能上當了。
産品質量說明書中明确該産品主材為“坎諾漆木”
楊先生遂來到愛丁堡(英倫)店咨詢,一位姓馮的店員告訴他,“坎諾漆木”就是“胡桃木”,并且是“黃金胡桃木”,非常名貴,給他這個價格都是賠本的。
求證:三木是否為一木?“坎諾漆木”“胡桃木”“黃金胡桃木”到底是不是一種木材?
楊先生上網查知,“坎諾漆木”俗稱漆木、印尼漆,屬漆樹科。木材性質:光澤弱,紋理交錯,結構細勻,材質較輕軟,強度低,氣幹密度0.37g/cm3。共有15種,分布于馬來西亞、印尼、巴布亞新幾内亞以及中南美洲和非洲地區。
“胡桃木”,中文名和市場名均為“胡桃木”,科目是胡桃科,是密度中等的結實硬木,有良好的熱壓成型能力。氣幹密度0.61~0.78g/cm3。生長地區為北美、歐洲、東南亞、大洋洲等地。
“黃金胡桃木”因原産國為巴布亞新幾内亞,又名“巴新胡桃木”,别稱“非洲胡桃木”“人面子”,屬漆樹科,氣幹密度0.55g/cm3。
楊先生說,由此看來,“坎諾漆木”與“黃金胡桃木”雖同屬一科,但沒有二者系同一種木材的依據;“黃金胡桃木”和“胡桃木”不屬同一科,自然不是同一種木材;“坎諾漆木”并非“胡桃木”。
楊先生說,店員不提“坎諾漆木”,隻提“黃金胡桃木”“胡桃木”,顯然是刻意誤導,讓他認為這款家具是由“黃金胡桃木”“胡桃木”做的,從而選擇購買。
質疑:廠家的“證明”到底有無法律效力?了解到上述情況後,楊先生來到該店所在區域的鄭東新區商都路工商所,投訴愛丁堡(英倫)店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
不久,該工商所回複楊先生,該店提交了生産廠家徐州鴻秀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證據,證明他們的家具原材确系進口“坎諾漆木”。同時出具了一份該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簽章的“證明”,“證明”稱,所羅門坎諾漆木是國際通用名稱。國内稱為“胡桃木或黃金胡桃木及多種名稱”。
商家為楊先生出具的“證明”
楊先生說,看來,在這個廠家眼裡,“坎諾漆木”=“胡桃木”=“黃金胡桃木”。
楊先生認為廠家的自我定義沒有法律效力,請求工商所讓該廠家提供這一說法的官方證據。工商所回複,這需楊先生自己設法提供。
暗訪:店員仍在用“胡桃木”攬客無奈之下,楊先生訴諸本報。
本報咨詢了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的權威專家,被告知,目前,認定木材名稱的權威依據是《中國主要進口木材名稱标準》和《中國主要木材名稱标準》。從這兩個标準上看,“坎諾漆木”沒有“胡桃木”“黃金胡桃木”兩個中文名。而“胡桃”隻是核桃科的“核桃木”“核桃”的别名,根本不存在“黃金胡桃木”這種木材。顯然,廠家的“證明”并沒有權威依據。
距楊先生買家具已近一年,這家店現狀如何?
3月8日中午11時許,記者前往該店暗訪。
記者随機詢問了一款兒童床的情況,店員便介紹說,這款兒童床使用的材質是“黃金胡桃木”。
記者詢問:“黃金胡桃木”和“胡桃木”有什麼區别?店員答道,都屬于胡桃木,但是種類不一樣。該店員還極力宣傳該店的家具全部采用木蠟油、全植物油處理,全淨味,零甲醛,特别環保。
接着,記者再次詢問“黃金胡桃木”屬于黑胡桃還是紅胡桃時,店員表示,“黃金胡桃木”學名就叫“黃金胡桃木”,産地西非,不屬于黑胡桃,和紅胡桃差不多。
在整個咨詢過程中,店員自始至終沒有提“坎諾漆木”。看來,“黃金胡桃木”和“胡桃木”仍是該店的攬客法寶。
律師:商家涉嫌虛假宣傳名為“黃金胡桃木”“胡桃木”,實為“坎諾漆木”,到底是否侵害消費者權益?
河南豫尊律師事務所律師尤超傑認為,在本案中,經營者未真實表述家具材料,做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并要求商家賠償,商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尤超傑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确的答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标價。”
第45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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